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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当好一把手——我当基层院检察长的一点体会/郝长青

时间:2024-07-09 11:4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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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样 当 好 一 把 手
—我当基层院检察长的一点体会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郝长青

自2001年9月开始,我担任修武县院检察长,至今三年有余。虽然时间短,却感受颇深。下边是我的一点体会,供同仁指点。
作为一把手,按照毛主席他老人家的说法,主要的职责就是“出主意、用干部”,换句话说就是“决策、用人”,这是非常正确的。试想,一把手决不是全才,也不一定是某一方面的专家,但绝对不会影响他当好一把手,这是历史和现实都已经证明了的问题。尤其是当今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一个人的知识面和对某一领域知识掌握的深度都会受到极大的限制,而且会越来越突出,这就对一把手“决策、用人”的素质要求会越来越高。当然,这并不是说作为一把手就可以不需要知识面和知识的深度(应该说一把手的知识面仍然是越宽越好,知识层次仍然是越深越好),只不过是说,对一把手来讲更注重的应是他作为领导干部的领导素养,即组织领导能力和组织领导艺术。一个知识面很宽泛的人或一个知识层次很精深的人不见得能当一个好领导,而一个领导素养很高的人却可以用好这些知识面宽、知识层次深的人——即当好一把手。
那么,怎样才能当好一把手呢?
一、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会识人、善用人。
(一)抓好班子建设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这里的“干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干部”概念,而是指有一定领导职务,接近于决策层(甚至处在决策层之中),处于能够直接领会决策意图,并需要直接将决策意图付诸于贯彻落实的干部,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班子成员。可以说,班子成员既是决策层的一员,又是负责贯彻落实决策意图的直接承担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班子建设方面要注意抓好以下几点:
1、选好人。班子成员所处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班子成员的选拔必须是慎之又慎。虽然作为基层院的一把手并没有决定用人(指班子成员)的权力,但是无论是当地党委还是上级院,对一把手的意见都是会给予充分考虑的。因此,要发挥好在选配班子成员时的参谋作用,大胆进言,积极建议,尽最大的努力去影响所属班子的配备,把那些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能够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且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分子选拔到班子中来。选好一个班子成员,能够调动一批人的工作积极性。反之,选一个不称职的人进了班子,会影响一大批人的工作积极性。对那些政治素质差、品质不好、闹不团结、组织领导能力不强、群众基础很差的人,要及时建议上级组织予以调整。
2、用好人。在用好班子成员方面要做好以下几点:
(1)要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合理分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也有自己的短处,即优势和劣势。因此,要尽量将其优势发挥到极限,将其弱势限制到最小范围内,即做到扬长避短。体现在分工方面,要尽量根据个人对检察业务掌握的程度、熟悉的程度来合理调度,从检时间长,对法律知识学的全、领会深、业务熟悉的同志要尽量放在管刑检的位置上;善于综合协调、熟悉各方面情况的同志要尽量让其分管综合部门的工作;敢打敢冲,不怕得罪人,能够吃苦耐劳的同志要尽量放到管自侦的部门。当然也不是绝对的。一方面需要通过交流轮岗来提高每个人熟悉全面业务的能力,有意识培养“全才”;另一方面某个同志老在某个岗位工作,也会带来一定的弊端,也应该适当的轮岗。总之要统盘考虑,统筹兼顾。
(2)要加强管理,协调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发挥整体效能。班子团结是班子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基本要求。在班子几个人当中,由于各自的出身不同、经历不同、学历层次不同、所受环境影响也不同,所以会在很多方面存在千差万别,在问题的思维方式,对某一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法,对某些人的认识和看法上都会有所不同,这本来是正常现象,但如果不注意引导和把握,不注意协调和解决,就很容易造成班子成员间的误会甚至矛盾,影响班子的团结,影响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作为一把手就必须注意搞好班子成员间的关系协调。
第一、一把手要对每位成员的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这是把握每一位班子成员的基础。如个人的性格脾气、家庭状况、为人处世方法、学历层次、群众基础、思维方式、认识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处理问题习惯性的表达方式、社交能力、做下属思想工作的能力、知识面的宽窄、业务熟悉程度、比较突出的优缺点、经历和工作经验多少等等。
第二、一把手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两大素质,树立自己的权威,特别要增强自己的人格影响力。打铁必须自身硬。有权不一定有威。要有权威就必须让大家服气,让大家服气就必须要有过硬的素质。这就要求一把手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对待自己和别人,谦虚谨慎,不断学习和提高。同时,应当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遇荣誉和利益先人后己,遇困难和问题先己后人,对属下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帮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高尚的品德来影响人。治人要治心。上到国家,下至单位,以德治人是最高的统治方法。
第三、一把手处事要公道,一碗水端平,对班子成员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赏罚分明,坚持原则。没有原则,就无所谓对错,大家就无所适从;不坚持原则,就分不清对错,就不可能扬善抑恶;坚持原则,就应该一视同仁,而不能厚此薄彼。总之,手背手心都是肉,十个指头都连心,协调班子成员间的关系,一定要处事公道,一碗水端平。如果一把手对班子成员有近有远,肯定难以协调好他们之间的关系。
(3)要充分调动全体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一个人就是浑身是铁能打几根钉?调动全体成员积极性,发挥大家的智慧和作用,是对一把手素质的基本要求。能够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他们就会自觉地、主动地、心情舒畅地为工作大局考虑,认真勤奋地工作,给你捧好场、拉好套;否则,他们就会推推动动,不推不动,甚至推也不动,管你工作搞成啥,反正一把手负总责,天塌下来有大个子顶,更甚之还会希望你的工作搞不好,看你的笑话。因此,要充分认识调动班子成员积极性的重要性,努力做到:
第一、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对副职放职放权,使他们感受到自己在班子中的地位和作用,感受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二、对副职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要适时予以表扬,使他们有成就感;
第三、对副职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既要适时指正,敢于批评,又要注意面子,以理服人,使他们心服口服,而不要伤害他们的自尊;
第四、一把手要推功揽过,敢于承担责任,为副职撑腰作主;
第五、关心副职的需求(如个人政治上的进步、家庭的困难和问题,子女的求学和就业,工作上需要的帮助等),创造工作的动力,使他们意识到干好有好处,不干没好处,干坏有坏处,确立争先创优的观念。
(二)抓好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干好工作的基础。只有干不好事的人,没有干不好的事。因此,要把队伍建设当作重要任务来抓。
1、要从正面教育入手,引导全体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强化六种观念,达到六个确保,即强化全局观念,确保整体形象良好;强化学习观念,确保两大素质提高;强化团结观念,确保形成合力;强化廉政观念,确保公正执法;强化纪律观念,确保令行禁止;强化政绩观念,确保一流业绩。如果干警缺乏全局观念,就会各行其事,一盘散沙,对单位整体产生不利影响,损害整体形象;如果干警缺乏学习观念,满足现状,就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落后于时代步伐;如果干警缺乏团结观念,就会造成争名夺利,互相拆台,削弱集体的力量;如果缺乏廉政观念,就会贪赃枉法、徇私枉法,造成执法不公,影响办案的法律效果;如果缺乏纪律观念,就会自由散漫,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该干的事干不了,不该干的事干了的结果;如果缺乏政绩观念,就会不思进取,干哪算哪,造成劳而无功。
2、要从制度建设入手,使每项工作规范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建设许多工作就会无章可循,随意性强,就无法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就难以形成合力、保证工作效果,就难以搞好机关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因此,要把机关的制度建设当作重要的任务来抓。2001年以来,我院对会议制度、考勤制度、学习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值班制度、廉政制度、办案制度、人事制度等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机关管理更加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既要根据情况变化逐步修订完善各项制度,更要抓好制度的落实。无章可循不行,有章不循也不行。必须通过抓制度的落实来保证制度建设的效果。
3、实行全员目标管理,奖罚到位,调动全体人员积极性。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奖罚不分,会严重的挫伤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这是以往的实践证明了的事实。解决不好这个问题,要想创先争优就是一句空谈。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和全体干警的反复讨论,我院从2002年开始,对干警实行了全员目标管理,即将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所有任务进行量化,分解到人,层层鉴订目标责任书,(检察长对主管、主管对科长、科长对干警)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压力,干好者奖,干坏者罚(无论是政治待遇还是经济待遇),并制订了相应的考评办法,从而调动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现在争先创优的气氛浓了,考虑工作的多了,违反纪律的少了,拖拉疲塌的少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科学决策,抓好业务建设。
(一)深入调查研究,熟悉全面情况,是进行科学决策的基础。
毛主席说过:“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也就是说,如果不了解情况,就没有决策权。因此,深入调查研究,熟悉全面情况,是科学决策的基础。对于一把手来讲,在工作中应该做到: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检察业务知识,力求全面熟悉检察业务。只有这样,决策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2、深入科室,深入干警,多谈心、多走访、多观察、多思考,了解干警思想状况,把握干警思想动态。只有这样,决策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3、深入办案第一线,直接参与办案、多听汇报案、多研究讨论案,力求全面掌握办案的程序和相关规定。只有这样,决策时才能做到胸有成竹。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进行科学决策的保证。
民主和集中是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两个方面。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只有民主没有集中,就难以统一大家的行动,民主就会成为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只有集中没有民主,就难以凝聚大家的智慧,集中就会成为家长制、一言堂。因此,必须正确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1、决策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大家的智慧。对某一项决策,事前要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分析其原因、过程和结果,研究同类决策的经验和教训。要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尤其是不同的意见。决策时有争议、有不同意见,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一把手要允许其存在,要通过争论来辩明是非,统一思想。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吸取其合理成分,不仅能保证科学决策,也是调动大家积极性的一种措施,而且能保证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步调一致。否则,要么造成决策的偏差,要么造成执行中的阻力,甚至影响班子团结。
2、要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敢于拍板,大胆决策。按照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检察长在决策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应该清楚,无论决策的正确与否,一把手都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就不能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而必须有主见,敢于拍板,大胆决策。其次应该清楚,各位副职所处的位置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有时就很难统盘考虑,难免有偏颇之处,所以要敢于引导,统一大家的思想。千人当家,主事一人。检察长要做到高屋建瓴,统筹兼顾,把握宏观,控制全局,保证“集中”。当然,必须保证决策的正确性,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本质要求。
(三)抓好业务建设是科学决策的目的。
抓好队伍建设是基础,抓好业务建设是目的。因此,我刚到任时就提出了“抓班子、带队伍、促业务、树形象、争一流”的口号,并将长期地付诸于实践。抓好业务建设既是对抓班子、带队伍效果的检验,也是树形象、争一流的关键。因此,必须在抓好队伍建设的同时,抓好业务建设。
1、抓好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干警业务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业务工作的好坏。所以,我们十分重视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一是上级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我们都尽量创造条件让干警参加;二是鼓励干警积极参加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三是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竞赛,以此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四是注重对疑难个案进行研讨,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五是集中学习与分散对口学习相结合,请人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六是定期组织干警撰写调研文章和专题论文,以提高干警的业务理论水平。
2、坚持依法监督,全面履行职责。工作中,要积极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力求达到执法严肃公正,办案及时准确,法律监督有力,预防犯罪有效,全面正确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做到不越权、不失职。
3、坚持文明办案,遵守诉讼程序。办案中要注意依法保护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要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冷、硬、横、粗等不良习气,严格执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高检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确保各项业务工作依法进行。要严禁刑讯逼供,坚决杜绝犯罪嫌疑人自杀和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4、坚持公正执法,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要建立健全各个办案环节的业务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审核把关,保证办案质量。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并正确处理查办案件与服务大局的关系,而且要结合办案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之,一把手要以人为本,会识人、善用人,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最大限度地调动班子成员和全体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科学决策,促进业务工作,争创一流业绩。
(作者系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开行应急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2006〕2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开行应急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开行应急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衡阳市开行应急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应急贷款的规定及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为我市制定的应急贷款预案,我市向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紧急申请了应急贷款,为确保贷款资金“用得好、管得住、还得起”,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应急贷款的有关规定,这笔贷款期限为一年,由市财政局设立应急贷款专户,专项用于公路、城市基础设施、污水处理、防洪堤等设施的修复,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二、应急贷款使用审批程序:相关受灾单位根据受灾情况作出项目修复工程概算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呈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三、有关管理部门职责:市城建投负责向省开行办理贷款手续;市救灾办、发改委、财政局、城建投负责受灾项目贷款申请的初审;市财政局负责设立应急贷款专户,具体办理提款、用款及还款手续;用款单位负责办理项目用款资料的申请;审计、监察部门会同市城建投、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贷款使用情况、还款情况的监管工作。
  四、应急贷款使用原则上实行“总承包”管理方式,即由政府核定受灾项目使用应急贷款总额,落实到各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依法依规实行监管。项目竣工后的维护费用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
  五、各用款单位负责归还该项贷款本息,由财政统一收缴,并在该项贷款到期前将贷款本息存入财政偿债专户。
  六、县市政府应按开行贷款有关规定,负责开行应急贷款还本付息,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归集偿债资金,统一上交市财政偿债资金专户。对不按期筹集上交偿债资金,市财政将通过预算扣缴直接收回贷款本息。
  七、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公司登记制度也随之应适应现代公司发展的要求。一个公司要想获得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必须要符合四个要件,即人、物、行为和生产经营条件。这四个要件是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在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审查的条件,缺一不可。从世界和我国公司法的历史实践比较来看,对公司的市场准入与登记制度不迳相同,我国吸收了德国商法的部分内容后,更大程度地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公司登记制度,下面我就这些异同作以下分析比较和提出建议,以求赞同。



关键词: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公司瑕疵设立 公示制度





一、公司登记制度概述

(一) 公司登记制度的历史和成因

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开始于英国1862年,实际上在 1862年之前所谓的公司在本质上是一种合伙组织。自英国1844年确立公司设立等级制度以来,尤其是自英国1862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各国公司法均在公司设立方面采取注册等级的制度,随之德国的商法典颁布,成为大陆法系的领军法典,中国在清末时一大批法学家借鉴了德国的法律思维和立法技术,产生了我国公司法的开端。登记制度也随之确立。

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市场机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逐渐增强,长期人为压抑的市场需求逐步释放出来,不久便表现为经济过热,竞争过度,重复建设等发展不良的现象,政府又不得不使用行政手段行进调整、整顿,行政审批因此而得到了加强,并渐渐成为部门谋取利益的手段。1993年颁发的《公司法》及1994年颁发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基本建构了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鉴于立法当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公司登记立法不可避免地带有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表现为过分强调公司登记的经济监管职能;立法技术简单,操作性不强。2005年新个公司法出台,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是公司的登记制度没有变化。公司设立登记的性质完全倾向于行政监管,这一点从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的原则上便可见一斑。

(二)公司登记制度的概念及登记要件

公司的登记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设立、变更或终止企业主体资格的事项进行审查核实,作出准许或不予准许的决定,对准许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企业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制度。公司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公示公司重要信息以使交易第三人知悉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和迅捷。登记被视为政府为社会提供的一项服务(即一方面为登记对象提供公司设立的程序性服务,另一方面为社会公众提供登记资料公示和信息传递服务),而不是行政权力的运用。西方的公司登记制度多体现该服务性。

国家通过对公司设立的干预,提前把关,以牺牲公司设立的迅捷性来保护日后公司交易的安全。反过来,西方仅仅对公司设立登记提供一种服务,手续简便,鼓励公司设立,保障交易的迅捷,交易的安全则更多是通过交易双方根据公司登记的资料加以判断而获得保障。

登记要件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

公司的登记制度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我之后就对这些登记在各国出现的不同之处作一下比较。

二、公司的设立登记制度

(一) 公司的设立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

有效力的公司登记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登记的实质在于将有关商人的某些法定事项记载或记录于登记簿上,以备人们查阅。这是其公信力的要求。即使登记的申请已经获得有关登记部门的同意但没有完成记载或记录手续,仍然不构成登记。第二,登记的内容应能够为人们所查阅。这是公示力的要求。登记的内容都是公开的信息,而登记完成以后也意味着将登记的事实向社会公示、公开。如果记载或记录的事实属于不宜向社会公示、公开的,也不构成登记。第三,登记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做出的。虽然在各国商业登记的主管机关并不相同,有的国家为法院(如德国),有的国家机关为司法行政机关(如日本法务局及其分支机构),有的国家为行政机关(如英国的商业部、美国各州政府),但都具有明显的公权性。因此公司登记是公法性质的行为。

登记的效力是指登记的事项在登记前,即使实际存在,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的事项而未经登记的,同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仅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德国商法典》第15条第1款就作了这样的规定:“在应登入公司登记簿的事实尚未登记和公告期间,在其事务上应对此种事实进行登记的人,不得以此事实对抗第三人,但此种事实为第三人所知的,不在此限。” 《日本商法典》第12条也作了这样的规定:“应登记的事项,非于登记及公告后,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虽于登记及公告后,第三人因正当事由不知时,亦同。”。①

(二)公司登记的公示

我国的公司登记公示制度规定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以及48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综合上述两法条,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我国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公告制度。第二,公告的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自身。笔者认为,目前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首先,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有限责任公司大,牵涉面广,聚集资金数额巨大,尤其是上市公司,涉及大量公众利益,实行公示主义无疑是必要的。但将有限责任公司摒弃在强制公告的范围以外则不太妥当。从数量上看,有限责任公司比股份有限公司要多得多,社会分布广泛,对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影响在总体下并不亚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让社会公众迅速、方便地知悉其设立情况及登记事项大有必要,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维护交易安全。目前社会上存在为数不少的空壳公司,主要集中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与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制度的不健全不无关系。其次,如果作为公示主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依法公告或公告不实,固然可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令其承担行政责任,但因缺乏及时、准确的公示信息,而导致第三人受到误导,进而危害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即已是既成事

基于上述缺陷,我认为可以合理借鉴外国经验加以弥补。英国的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Companies House,该机构负责向公众提供公司登记注册的信息。Companies House依实,无可挽回。因此,作为国家为社会提供的一项法津服务,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公告,公示登记事项,其规范性、可靠性、权威性和效益性显非公司自己公告所能比。②

据法律规定无偿取得信息;经过加工整理,向社会信息需求者有偿提供信息,收取一定信息服务费。已经注册的公司在法律上有义务向Companies House提供信息。由于有财力保证,所以最近开始发展电子辅助登记注册和信息事业,简称CCHIPS,目的是提高办事效率。Companies House现有大约500万份材料,对于每一份材料可以在5天内向社会公开。主要是通过电子扫描进档,安排上网;公众可以在电子网络上查阅到注册公司的信息③。英国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学习,目前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在这方面做了很大改进。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采取了委托公告制度,即由设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公告,这不能不说是在现行条件下作出的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注册登记目的的好做法。但是,如果相关法律能够及时进行修改,明确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统一向社会发布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增加公司登记的公开性、透明度,必定能更好地发挥公司登记制度的功能。另外,对于公司资料的管理,也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增加对相关电脑设备软硬件和人员的配备,并使行收费会员查阅制,丰富资料内容,既方便会员查阅,又有维护的费用来源,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