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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律师的启示/骆玉生

时间:2024-07-09 09:4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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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律师的启示

报载,近两年来,一些法院的年轻法官主动辞职,下海当起了律师。在这些法院引起了小小的震动。钦佩、羡慕者有之,惋惜、旁观者有之,讥讽、嘲笑者也有之。对于法官当律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自然有不同的答案。笔者认为,他们的下海,至少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一、法官当律师,是法律人的角色转换,是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我们知道,法官、律师都学习过法律知识,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是法律人。他们所从事的都是法律工作,只是工作岗位和角色不同而已,其性质都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从这一点上来说,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法官当律师,并没有给谁造成什么损失,而是法律人才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我们知道,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才能实现人才价值的最大化。从当事者角度来说,“树挪死,人挪活”。他(她)现在进行角色与岗位转换,是为了实现其自身的人生价值,并无什么不当。
二、法官当律师,体现了这些法官价值观念的改变。在中国,传统的儒家观念认为,人生的价值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用世俗的话来说,主观上就是“升官发财”、“光宗耀祖”。虽然客观上是在为国家和人民做事。法官也是“官”,是手中握有一定司法权利的司法官吏。因此,一旦当了官,就要想升更大的官。就法官而言,法官的“升官”就是由助理审判员而审判员,而庭长,而院长,甚至是上级法院的院长。但是,由于法官“金字塔”型的权利结构,不少法官都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与梦想的。虽然他(她)可能比较优秀,由于受机遇、职数、条件诸方面的影响,是不能实现自己追求的。虽然他(她)有时采用并不合法与正当的手段。因此,传统的“升官”之路一旦被堵住,或者自我感觉理想可望而不可及,有的法官就不会“在一棵树上吊死的”了。现在,社会是开放的,个人发展的途径是多元的。这给法官的个人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些法官认为,人生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治国、平天下”,也可以在法律服务的岗位上实现其人生追求与目的。而且,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律师以后也可以当法官。这是西方遴选法官的主要途径。我国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进行了一些成功的尝试。因此,下海的法官们在一番摸爬滚打之后,还有可以重操旧业的机遇。
三、法官当律师,体现了法官队伍管理过程中的人文情怀。法官的成长,除了自己的不断努力,离不开国家与法院的培养,也凝结了法官管理者的心血。法官一旦下海,对法院来说,无疑是一种人才资源的流失。因为一般而言,凡辞职下海的法官,应该说在业务上是比较好的。因此,作为法院和法官的管理机关来说,不轻易允许法官辞职的。然而,人才资源如同水源,是宜疏不宜堵的。如果是因为爱惜人才,而不予批准法官辞职,人虽然是留下来了,但心却是留不下来的。这样,只能造成这些法官“身在曹营心在汉”。这是古人都已懂得的道理。现实中,曾有一些法院和法官的管理机关不批准法官辞职,出现了当事者工作热情不高并进而影响其他法官工作的现象。从这一点上说,准予法官辞职当律师,无疑是法官管理上的一大进步。同时,这也为法院中法官的“能进能出”做出了一种有益的尝试。实践证明,准予法官辞职当律师,这不仅是对辞职法官个人意愿的尊重,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也便于对在职法官的管理和使用。
四、法官当律师,给了法官的管理机关和管理者一个提醒,要切实关心、尊重的法官,从政治上、物质上提高法官待遇。古人云:“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法官之所以辞职当律师,就其个人来说,可能是认为当律师会更适宜实现其人生价值的;从经济方面来说,可能会增加自己的劳动收入。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中西部地区还不富裕。我国的法官现在虽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但法官队伍的管理仍参照公务员序列标准执行。目前,我国的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物质待遇还比较低,有的地方甚至连工资都不能确保按时发放。但是,国家对法官的要求却远比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要求高得多。既有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作风纪律方面的要求,也有业务水平方面的要求。这造成了法官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很不对等。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对于中老年法官来说,他们考虑到自身因素和家庭条件,一般是不会随意“跳槽”的,只好将就着熬到退休。而年轻的法官是不会这样想和这样做的。当法官,尤其是当基层法院的法官,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有很大吸引力的。一旦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或取得律师资格,他们中有的人会觉得人生的路还长,不能在这样清贫的生活中虚度了光阴,更不能让自己“献了青春献子孙”的。因此,法官的管理机关和管理者要让法官心甘情愿地“从一而终”,一定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切实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如《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津贴及时兑现问题。这样,经过若干年、数十年的努力,让法官真正成为法律人所崇尚、热爱的神圣职业。试想,到了那时候,还有哪个法官去当律师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 骆玉生
联系电话 0563—2515685(办)
电 邮 lus3030685@yahoo.com.cn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卫卫监 [2002] 16 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官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3个规范性文件,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

   
  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非全年连续性生产、加工月饼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单位)。
  第三条生产单位每年生产、加工月饼前应当取得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或者加工糕点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在每年生产、加工月饼前向原发证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月饼的品种、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四)产品包装材料、包装形式、规格;
  (五)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六)自身卫生管理的承诺书;
  (七)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生产单位申请备案时,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其与生产、加工月饼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为规范及生产单位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名称。
  第六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供资料齐全、有效并承诺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生产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对提供资料无效、不齐全或者未承诺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补正。
  第七条已经登记备案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地址等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单位应当申请变更。
  第八条卫生登记备案号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涂改。
  第九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生产单位登记备案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注销其备案号,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登记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备案。
  对逾期未申请备案或者被注销备案的生产企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在上海卫生信息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卫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卫生局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五)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
  第六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与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清洗消毒单位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清洗消毒单位不得擅自复配清洗消毒液。
  第九条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记录所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的时间、地址、容积、材质,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的消毒剂名称及其配制方法。
  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第十条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选择经过卫生备案的单位从事次供水清洗消毒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清洗消毒后的水质进行检验。
  房屋管理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水质检验报告并应当将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归入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对二次供水设施加盖、加锁,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防范措施,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二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登记备案号发放后一个月内,应当加强对清洗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登记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备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备案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出借、转让、涂改卫生备案号;
  (二)提供的备案资料不真实;
  (三)清洗消毒后的水质经检测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四)因各种原因不能保证清洗消毒质量的。
  第十四条清洗消毒单位被注销备案后在三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卫生备案。
  第十五条对逾期未申请备案或者被注销备案的清洗消毒单位,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海卫生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由沪卫卫监(1999)76号文发布的《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规定》。

  附:上海市二次供水卫生法律法规告知书

  为促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提高自我管理水平与能力,本机关特告之以下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4.《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5.《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上海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分装的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和分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应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两个月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备案。
  本办法发布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其生产和分装企业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分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与样品:
  (一)备案登记表;
  (二)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三)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草案)、标签及包装(或设计)、包装材料;
  (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资料提供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备案;对资料和样品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告知限期补正。
  第七条已经登记备案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包装、规格等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变更。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登记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备案。
  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注销其备案号。
  对逾期未申请备案或者被注销备案的生产企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海卫生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告。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廖永南

一、案情
郭劲在生意往来中结识了皮仙之子皮宝,2003年8月10日皮宝向郭劲出具了一张货款8560元的欠条,并保证在9月份归还。同年9月14日皮宝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3年12月5日,郭劲在吉安火车站拦住了准备出差的皮仙,并提出了皮宝欠款之事,且将欠条给皮仙辨认,要其担保还款。皮仙出于无奈在此欠条上写明:“此事在本月底前弄清为好,如没弄清2004年6月底前由家庭给他偿还。”之后,郭劲在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内,多次催皮仙还款无果,遂于2004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皮仙承担担保责任,清偿保证主债务及其利息。皮仙辩称,其担保是在郭劲逼迫下所写,应确认无效。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郭劲的债权应否保护,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有二种意见,一是判决皮仙清偿皮宝所欠郭劲货款8560元及其利息。其理由是:本案保证合同有效,且该保证合同已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债权人也已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二是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判决驳回郭劲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皮仙与郭劲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其理由如下:
1、从皮仙订立保证合同主观方面看,皮仙因公出差去吉安火车站,并非找债权人郭劲订立保证合同,郭以子债父还为由,要求皮仙保证代皮宝履行债务之责,皮与之订立保证合同时要去赶火车,主观上是出于无奈。
2、从该保证合同订立的客观方面讲,也违背了保证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债权人郭劲是在债务人皮宝已经逾期未还款,且保证人不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债来源的情况下,郭劲强求与主债务毫无关系的仅与债务人有父子关系的第三者皮仙签订保证责任合同,违背了保证合同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协议的程序。
3、从皮仙所写保证内容分析,也存在保证主体与保证内容不明确。皮仙写“由家庭给他偿还”,意味着家庭是该保证责任的承担者。然而,家庭是个集合体,并不具有主体资格,“家庭代为还债”其主体不明,以何财产还债也不明确。因此,不具有可执行性。
综上所述,皮仙在皮宝出具的欠条上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属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郭劲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